(2016)皖012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淮北、周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淮北,周月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36号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7040353-0。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习宽,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淮北,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代汉龙,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庆峰,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月,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淮北、周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福日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为4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