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祝某甲、祝某乙与祝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甲,祝某乙,祝某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624号原告祝某甲。原告祝某乙。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祝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甲、祝某乙诉被告祝某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甲、祝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岳志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廖胜维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王天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