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兴明与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明,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243号原告:王兴明。被告: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法定代表人:于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明诉被告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兴明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