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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秋安与秦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安,秦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842号原告林秋安,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抗,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秋安与被告秦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秋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秋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秋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娟娟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