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万龙与被执行人陈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万龙,陈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曹万龙。被执行人:陈水平。申请执行人曹万龙与被执行人陈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崆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万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水平按照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给付案件款3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陈水平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经查并没有到期债权,是被执行人陈水平以该公司名义有工程款(维修金)未付,该公司保证待付钱后,他们会将本案标的款汇到法院账户。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水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水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曹万龙案件款33000元、诉讼费313元及执行费39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万龙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水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陈水平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领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