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远全等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刘远全,雷维书,何华彬,石德梅,何莹,何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保390号申请人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肖家冲16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952-9。法定代表人朱天祥,经理。被申请人刘远全,男,194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望城村两路口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4210240910。被申请人雷维书,女,1943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望城村两路口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4305100929。被申请人何华彬,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369号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307200914。被申请人石德梅,女,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369号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509060921。被申请人何莹,女,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369号2-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0418056X。被申请人何星,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369号2-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0612055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远全、雷维书、何华彬、石德梅、何莹、何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权利人刘远全、雷维书、何华彬、石德梅、何莹、何星的位于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369号3单元5-2房产(205房地证2014字第34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二、对权利人朱红梅的位于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369号房产(永川区房地证2008字第H60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到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晏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