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阳县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彭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阳县农商银行,彭晓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督30号申请人祁阳县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被申请人彭晓华,居民。本院受理申请人祁阳县农商银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彭晓华发出(2016)湘1121民督3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彭晓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彭晓华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17日(2016)湘1121民督3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祁阳县农商银行承担。审 判 员 唐铁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