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武英与卢江伟、卢小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英,卢江伟,卢小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993号申请执行人张武英。被执行人卢江伟。被执行人卢小鸽。原告张武英与被告卢江伟、卢小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武英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卢江伟、卢小鸽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英未实现债权202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卢江伟、卢小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99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楼苏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