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振兴诉曲双双借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兴,曲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069号原告:刘振兴,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曲双双,女,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兴与被告曲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