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时陆远与苏兵兵、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陆远,苏兵兵,苏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陆远。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永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兵兵。委托代理人:苏飞(系苏兵兵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飞。上诉人时陆远因与被上诉人苏兵兵、被上诉人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时陆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翔、吕永翔,被上诉人苏兵兵的委托代理人苏飞及被上诉人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陆建群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金琬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