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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曾灵乐与陈昱霖、陈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灵乐,陈昱霖,陈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715号原告:曾灵乐,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勇林,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陈昱霖,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第二被告:陈连珍,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曾灵乐与陈昱霖、陈连珍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1302民初715号一案中,因原告曾灵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51元(原告已经预交),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灵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杨 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彭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