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许宗现与卫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912号原告许宗现,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卫道强,男,成年。原告许宗现诉被告卫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宗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宗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许宗现负担。审判员 任永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