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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健与张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赢,张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08号申请人:赵赢,男,汉组,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发明,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肖健与被执行人张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发明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发明名下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7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