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健与张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赢,张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08号申请人:赵赢,男,汉组,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发明,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肖健与被执行人张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发明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发明名下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7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