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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崇州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陈建伟刑事退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578号移送执行人崇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建伟,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移送执行人崇州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建伟刑事退赔一案,本院(2015)崇州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陈建伟在伊川县的住房一套,冻结了陈建伟在伊川县丰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380万元(该股权设定了质押,且在银川市公安局之后轮候查封),冻结了陈建伟在义马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人在核算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81111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陈建伟尚欠受害人陈霞17150元,张淑群9400元,陈世君19100元,陈建勇19100元,游杰180310元,何瑞云2394**元,谭群英47000元,安琴265720元,宋磊19040元,吴婕19040元,杨红蓉47750元,高敏19200元,廖恩霞9550元,胡红艳28650元,李凤泉247700元,陈茵仿191500元,朱石泉19100元,王群190400元,王婧190400元,徐艳丽28650元,徐秀芬38200元,胥昌明1423000元,何淑云285**元,周玉芬19680元,周莉君9700元,王丽48500元,杨君29100元,吴刚289800元,许志秀38800元,张义19400元,叶莎48500元,胡术芬97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中刑事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