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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爱武与尹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武,尹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19号申请执行人陈爱武,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被执行人尹小伟,男,汉族,1972年1月3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申请执行人陈爱武与被执行人尹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小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77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汪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