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传城与于保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城,于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城。被执行人于保珍。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城与被执行人于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学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