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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传城与于保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城,于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城。被执行人于保珍。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城与被执行人于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学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