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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杨伟范与李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范,李志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992号原告杨伟范,农民。被告李志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范诉被告李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范以与被告李志文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伟范提出的申请属于处分个人权利的范围,没有损害他人的利害,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伟范负担。审判员  唐智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韦彩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