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绳玉花诉于桂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绳玉花,于桂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385号原告绳玉花,女,193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被告于桂霞,女,1957年12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绳玉花诉被告于桂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绳玉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绳玉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绳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