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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叶启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叶启顺,陈美素,叶国宝,叶秋霞,叶再青,龚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29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叶启顺。被执行人:叶启顺。被执行人:陈美素。被执行人:叶国宝。被执行人:叶秋霞。被执行人:叶再青。被执行人:龚福娇。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叶启顺、陈美素、叶国宝、叶秋霞、叶再青、龚福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叶启顺、陈美素、叶国宝、叶秋霞、叶再青、龚福娇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0611.4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叶启顺、陈美素、叶国宝、叶秋霞、叶再青、龚福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22日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1206.11元,诉讼费6059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环县清港镇扫帚山工业小区土地使用权,本院在(2015)台玉执民字第1191号案件中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都流拍。被执行人叶再青所有的位于玉环县干江镇下栈头村房产,已被本院在2016年6月29日裁定拍卖,本案共分得款项16643元,尚有863968.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叶启顺所有的位于玉环县干江镇下栈头村房产已被本院(2015)台玉港商出字第65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叶秋霞所有的位于玉环县干江镇下栈头村房产被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606号案件查封,两套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由另案启动拍卖程序,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查无被执行人龚福娇、陈美素、叶国宝所有的房产。查无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间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在规定期间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其余各被执行人已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叶启顺、陈美素、叶国宝、叶秋霞、叶再青、龚福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