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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金霞与林裕起、赵素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霞,林裕起,赵素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720号原告刘金霞。被告林裕起。被告赵素荣。原告刘金霞与被告林裕起、赵素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霞、被告林裕起、赵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霞起诉称,我与林裕起、赵素霞是邻居,因我外出打工,家中无人居住,他们就在2015年秋季建铁栅栏,将村里原有的我家通往大道的便路圈为已有,使我家的住房与大道隔绝,无法通行,秋收的玉米也无法运进来。我多次找二人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立即把我家通往大道的便道恢复原貌。被告林裕起、赵素荣辩称,我家与刘金霞家原来中间没有道,我们是2002年承包的土地,道是我们自己修的,那时她家还没盖房子,她是2003年后盖的房子,老村书记说在我们两家盖房子前有道,后来李道福承包这块地时已经没有道了,现在的村书记说不管原来有没有道,让我们给她让出一条道来走路。经审理查明,刘金霞与赵素荣均系东丰镇东河村二组村民,双方系东西院邻居。原来刘金霞家房子东山墙往东至大路有一条便道可通行,后被林裕起、赵素荣用铁栅栏圈起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刘金霞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林裕起、赵素荣将刘金霞家通往大路的便道恢复原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东丰县东丰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证明、证实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刘金霞家与林裕起家中间原来有一条便道通往村中大路,后被林裕起、赵素荣用铁栅栏圈起来,虽然赵素荣为土地的承包权人,但是妨碍了刘金霞的通行,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法律规定,林裕起、赵素荣应恢复原来的便道,刘金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裕起、赵素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原告刘金霞家与村里大路原有的便道恢复(具体位置:赵素荣家大门往西70米处南边铁杖子往北2米,1.2米宽。)。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林裕起、赵素荣负担,执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相东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于 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