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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苏现社、郑志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苏现社,郑志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316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艾衡(系二原告之母),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现社,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志芳,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驻济宁市科苑路与金宇路交叉路口裕林大厦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苏现社、郑志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  于发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