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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8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勇诉刘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勇,刘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8执62号申请执行人许勇,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阿瓦提县。被执行人刘旭红,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我院受理许勇诉刘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旭红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旭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阿瓦提只有10亩耕地维持全家生活,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瓦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直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方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买买提  .吾布力审判员 :买合木 提 .艾来克审判员 :买合木提.毛拉买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玉山江 . 吐尼亚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