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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杰廷与王风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廷,王风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534号原告:王杰廷,男,195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风廷,男,1946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廷与被告王风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廷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孝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