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杰廷与王风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廷,王风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534号原告:王杰廷,男,195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风廷,男,1946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廷与被告王风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廷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孝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