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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666、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兴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全,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666、1667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全,女,汉族,1956年5月28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慈善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85232-5。本院在审理刘兴全诉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兴全向本院提出财务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担保物为严涛、李盈英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三江路中段1号4幢1单元9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144**号)。申请对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1304-1、130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严涛、李盈英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三江路中段1号4幢1单元9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144**号)和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慈善路115号房产(产权证号为X00414534,建筑面积60.57平方米,设计住宅为用途)、位于翠屏区慈善路110号1层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0136815,建筑面积24.48平方米,设计营业用房)。现刘兴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上述查封财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执1303-1、1304-1号民事裁定对严涛、李盈英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三江路中段1号4幢1单元9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2144**号)的房屋。二、解除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慈善路11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X004145**)、位于翠屏区慈善路110号1层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0136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