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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杜金星与杨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星,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5号申请执行人杜金星。被执行人杨亮。申请执行人杜金星与被执行人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了(2013)沧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