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一×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一×,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5017号原告韩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雨,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伟,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泰里供热站收费员。原告韩一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雨、倪伟,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一诉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双方自分居以来,互无往来,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未准,现再次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被告孙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被告与婆婆之间的矛盾所致,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韩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已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主张双方分居是因为原告的母亲腿脚不方便,原告便于照顾母亲所致,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生活中存有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均应正确处理和对待,自我检查存在的问题,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以利家庭和睦及夫妻关系融洽,杜绝任何不利于家庭和睦和伤害夫妻感情的做法。现原告已二次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已处于濒危状态,对此被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既然表示不同意离婚,就应以实际行动搞好夫妻关系,取得原告谅解,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原告也应积极予以配合,慎重对待离婚问题,给付被告和好的机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李 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