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6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艺影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陈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影,陈靖,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698号原告张艺影,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靖,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0号远通怡景苑2-2。法定代表人:彭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林,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艺影与被告陈靖、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艺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艺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艺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艺影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