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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忠华诉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华,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周忠华。被执行人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开发区东环工业园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国清被执行人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新沂经济开发区江苏路。法定代表人华桂锋申请人周忠华诉被执行人徐州市金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391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29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91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柳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白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