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付文修与王牧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修,王牧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12号之一原告:付文修(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33年10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付广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系原告之子。被告:王牧云(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李淑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赉诺尔矿区,系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英才,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修与被告王牧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