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太原西山古交劳动服务公司与古交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西山古交劳动服务公司,古交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古商初字第71号原告太原西山古交劳动服务公司,住址古交市金牛东大街原指挥部办公楼八、九、十层。法定代表人李生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亚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交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住址古交市梭峪乡会立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顺文,住太原市阳光汾河湾社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太原西山古交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古交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古交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2411407.66元,承担违约金609420元,赔偿利息损失156055.1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同意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9月1日签署的编号为DJMTMY2013-1209-001的《煤炭买卖合同》及2013年9月9日签署的编号为DJMTMY2013-1209-002的《煤炭购销合同》。二、原告太原西山古交劳动服务公司在被告古交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能够按照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放弃利息及违约金请求,被告需归还全部本金2411407.66元。三、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110万元现款。四、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合法占有的薛顺文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一奔驰牌(BJ7182VL型号)车辆及薛顺文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FV646IATG型号)车辆,以75万元的价格折抵相应部分欠款;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车辆并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附:被告实际经营人(车主)薛顺文同意将该车辆转让原告折抵被告欠款,并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明。)五,剩余债务共计561407.66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实际经营人薛顺文代为偿还,薛顺文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之内按照以下期限分期归还原告。被告负责监督:2016年9月30日前还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还5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还1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1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还10万元,2017午12月31日前还161407.66元。到期或者任一期薛顺文不能按约清偿的,仍由被告负责偿还剩余债务。六,如被告及薛顺文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偿还欠款,或者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欠款余额向被告全额要求偿还,同时由被告继续承担原告提起诉讼时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案件受理费32315元,减半收取16157.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威审 判 员 张贵平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