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75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秦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建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