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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汕尾城区恒富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建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城区恒富实业有限公司,黄建国,汕尾城区恒富实业有限公司,黄建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02民初358号原告:汕尾城区恒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路龙富花园A栋1号。法定代表人:朱础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若蓝,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国,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城区恒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尾城区恒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建国坐落于汕尾市区香洲路北侧奎山河西侧龙富怡景A栋2302-240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进行查封。并提供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保函(编号为:PZDM201644150000000006)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城区恒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建国坐落于汕尾市区香洲路北侧奎山河西侧龙富怡景A栋2302-240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汕房交字第××号)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文君审 判 员  彭卫强人民陪审员  吴君生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蔡肯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