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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1、杨某与刘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杨某,刘某2,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852号原告刘某1,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码:×××原告杨某,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2,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3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刘某1、杨某与被告刘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荀孟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