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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江西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235号原告:江西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兵、胡滢,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华,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夏丹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