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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任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任子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1071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个体经营者,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子忠,男,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华邦种子商店)诉被告任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2016年5月3日由审判员张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邦种子商店的委托代理人都兴旺到庭参加诉讼,任子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邦种子商店诉称:2014年12月5日,任子忠在华邦种子商店购买玉米种子15袋,每袋单价120元,共计1800元。因任子忠未给付种子款,向华邦种子商店出具欠据一张。经华邦种子商店多次催要,任子忠无理由拒绝给付,为此华邦种子商店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任子忠给付种子款1800元,以维护华邦种子商店合法权益。任子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任子忠在华邦种子商店购买平安169种子15袋,每袋120元,合计1800元,并出具了2400元欠据,该款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及华邦种子商店的陈述等。本院认为:任子忠口头商定购买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华邦种子商店履行了交付玉米种子的义务,任子忠为华邦种子商店出具了欠据,故应认定华邦种子商店与任子忠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华邦种子商店、任子忠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任子忠对其向华邦种子商店出具欠据承认欠款的事实并未到庭进行抗辩,华邦种子商店要求任子忠继续履行合同,给付玉米种子款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华邦种子商店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子忠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款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子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