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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姜云超与李孝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超,李孝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521号原告:姜云超,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邵东亚,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孝朋,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姜云超诉被告李孝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云超于2016年6月30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云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云超负担150元,本院减收150元。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附:(2016)皖1225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