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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号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被告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郴州市苏仙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号民初448号原告雷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雷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武装部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智锋,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被告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雷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92.58元,减半收取4546.29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肖贤技审 判 员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春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