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跃荣诉被告弓箭、庞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跃荣,弓箭,庞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丁跃荣,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高文刚,内蒙古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弓箭,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庞俊英,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丁跃荣诉被告弓箭、庞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跃荣及委托代理人高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弓箭、庞俊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跃荣诉称,被告弓箭系其妻侯学英的表妹夫。2010上半年,弓箭成立了包头市百超投资公司,以月利2分向单位职工、亲戚朋友借款。2010年7月27日原告借给被告弓箭30万元。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被告弓箭按月息2分给付原告利息;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弓箭按照月息1.5分和1分给付原告利息;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弓箭按照月息5.5厘给付原告利息;2014年8月至今被告再未给付利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弓箭、庞俊英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7日,被告弓箭向原告丁跃荣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原告丁跃荣于当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向被告弓箭的银行卡转账30万元。此后,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被告弓箭每月向原告丁跃荣支付利息,之后不能偿还。另查明,被告弓箭与被告庞俊英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据、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银行卡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诉讼过程中,原告丁跃荣申请对被告庞俊英名下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原告丁跃荣名下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担保人侯学英名下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庞俊英名下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的登记手续,原告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2020元。本院认为,原告丁跃荣与被告弓箭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弓箭作为借款人对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借款时间为被告弓箭与庞俊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庞俊英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原告对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已付利息至2013年8月27日,故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弓箭、庞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跃荣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丁跃荣已预交),由被告弓箭、庞俊英负担。财产保全费2050元(原告丁跃荣已预交),由被告弓箭、庞俊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仁娜人民陪审员 李占元人民陪审员 王小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页共6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