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树生与黄元路、黄广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生,黄元路,黄广明,闫玉远,王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126号原告:李树生,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裴亚政,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元路,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广明,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闫玉远,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广明、闫玉远委托代理人:张月峰,女,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系萧县司法局退休人员。被告:王梅,女,48岁,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圣泉乡齐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生与被告黄元路、黄广明、闫玉远、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树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1元,由原告李树生承担。审 判 长 陈远新人民陪审员 杜明珠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