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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树生与黄元路、黄广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生,黄元路,黄广明,闫玉远,王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126号原告:李树生,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裴亚政,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元路,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广明,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闫玉远,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广明、闫玉远委托代理人:张月峰,女,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系萧县司法局退休人员。被告:王梅,女,48岁,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圣泉乡齐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生与被告黄元路、黄广明、闫玉远、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树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1元,由原告李树生承担。审 判 长  陈远新人民陪审员  杜明珠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