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洪涛与被告肖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涛,肖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民初1143号原告姜洪涛,男,汉族,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徐倩,辽宁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爱辉,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姜洪涛与被告肖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洪涛的委托代理人徐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爱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1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10日内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肖爱辉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共同的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记载主要内容为,今有肖爱辉(210221197011210796)借姜洪涛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约定十日内归还,特此说明。被告肖爱辉在借款人处签名摁手印。借据下方标注,“农行大连西岗支行肖爱辉6228480560151129817”。同日,案外人刘阳按照原告指示通过其大连银行账户分三次向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8480560151129817转入5万元、5万元、3万元,共计13万元。至今,被告未偿还该款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账户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姜洪涛提供的借据、账户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爱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爱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洪涛借款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4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爱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部分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杨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