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志兵与王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兵,王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584号原告:郭志兵,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联丰村汪家堪自然村48号。委托代理人:潘瑜峰,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潘村三石里自然村108号。被告:王根明,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孔坑村丰坑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兵诉被告王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兵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兵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郭志兵负担。审 判 员 蒋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