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4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蔡永干与上海盈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4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永干,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盈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征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丹凤。委托代理人张琦。上诉人蔡永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永干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永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永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7.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78.99元,由上诉人蔡永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龙平审判员 肖光亮审判员 杨喆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颖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