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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肖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肖,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52号申请人:罗肖,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超,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肖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肖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刘超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南岳中路南贸新村XX号X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