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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磊与鞍钢实业集团朝阳有限公司、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磊,鞍钢实业集团朝阳有限公司,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574号原告许磊被告鞍钢实业集团朝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明被告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磊与被告鞍钢实业集团朝阳有限公司、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