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曹春岭、李淑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曹春岭,李淑桥,崔家东,李学莲,李胜,田文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6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负责人:王玉芝。机构代码证号:67604096-9。地址:青县京福路63路。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曹春岭,男,1968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李淑桥,女,196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崔家东,男,1967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李学莲,女,1968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胜,男,1969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田文俊,女,197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颜代理审判员 孙建国人民陪审员 高增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倪世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