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树芳与蒲利松、李传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树芳,蒲利松,李传峰,田秋,遵义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996号原告邓树芳,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王玲,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利松,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李传峰,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田秋,女,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桐梓县人,住遵义县。被告遵义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汇川汽车城203室。法定代表人刘晓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树芳与被告蒲利松、李传峰、田秋、遵义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邓树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树芳承担。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