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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齐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址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被执行人齐伟,男,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齐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齐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齐伟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