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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娟与天长市天籁之音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天长市天籁之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陈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广荣,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籁之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发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开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籁之音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233804元,未执行标的2338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籁之音娱乐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