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79号原告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中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青明,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002室。法定代表人张剑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中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振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