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关亚森申请哈尔滨朗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亚森,哈尔滨朗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关亚森,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朗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关亚森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朗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亚森于2016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关亚森工程款187 760.26元,其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朗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哈尔滨朗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关亚森工程款85 684.74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朗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